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周美雲、古振暉、王廷
- 法定代理人劉暉麟、王國全
- 上訴人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被上訴人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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