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沈佳宜、陳筱蓉、陳瑜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王閔
- 上訴人陳寶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陳寶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浚哲 林菁惠 楊尚旻 黃慧芳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參 加 人 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閔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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