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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沈佳宜陳筱蓉陳瑜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王閔

  • 上訴人
    陳寶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陳寶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浚哲 林菁惠 楊尚旻 黃慧芳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參 加 人 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閔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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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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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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