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林淑芳
- 上訴人
- 蔡秉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文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葉名威即永虹美髮造型社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素真
- 訴訟代理人
- 沈孟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藝臻律師
- 被上訴人
- 愛客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吳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上字第4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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