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 當事人林淑芳、蔡秉憲、葉名威即永虹美髮造型社、吳素真、愛客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林淑芳 蔡秉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上訴人 葉名威即永虹美髮造型社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藝臻律師 被 上訴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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