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華
- 送達代收人
- 廖珮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蕭淑娟
- 被上訴人
- 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