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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翁昭蓉廖珮伶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林春雄

  • 上訴人
    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被 上訴 人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112年度重上字第54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05頁),是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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