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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傅中樂廖慧如黃欣怡

聲請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在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連帶給付租金利息新臺幣(下同)61萬0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聲請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3868元,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萬1478元(本院卷三第24、40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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