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98號
- 聲請人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在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連帶給付租金利息新臺幣(下同)61萬0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聲請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3868元,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萬1478元(本院卷三第24、40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