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費鴻泰、張銘志、鄭文泉、彭紹焜
- 上訴人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泰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游國棟律師 陳盈如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志 被 上訴 人 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 被 上訴 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名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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