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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授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費鴻泰、張銘志、鄭文泉、彭紹焜

  • 上訴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泰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游國棟律師 陳盈如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志 被 上訴 人 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 被 上訴 人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名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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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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