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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陳瑜

上訴人
簡黃明愛
上訴人
余建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上訴人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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