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陳瑜
- 法定代理人廖羚君
- 上訴人簡黃明愛、余建華
- 被上訴人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簡黃明愛 余建華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上訴 人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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