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
- 上 訴 人
- 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鳳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施懿哲律師
- 被 上訴 人
-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聰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恩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後段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分之27,餘由上訴人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上訴人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分之28,餘由上訴人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人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分之27,餘由上訴人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上訴人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竹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分之28,餘由上訴人翰程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