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9號
- 上訴人
- 水立方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玟岑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建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陳靜儀律師
陳守煌律師
王仁貴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三頁第十三行之「(即債權1,853萬2,258元部分,計算式:2,040萬元-186萬7,742元)」應更正為「(即債權186萬7,742元部分)」;第十三頁第十七行之「(即債權186萬7,742元)」應更正為「(即債權186萬7,742元除外部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職權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