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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書苑陳瑜胡芷瑜

上訴人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遠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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