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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上訴人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遠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1,561萬2,96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37萬2,80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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