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高聚遠、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萬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遠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1,561萬2,962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537萬2,80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