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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謝碧莉林俊廷楊惠如

上訴人
張美卿
上訴人
許正鴻
上訴人
許怡寧
上訴人
許怡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上訴人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文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自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已由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提高為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12年6月26日對112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利益為37萬4,483元,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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