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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書苑胡芷瑜林政佑

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上訴人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家涓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上訴人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上訴人
蔡志浩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被上訴人
王潤台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上訴人
蔡炎欽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上訴人
劉聖民

陳佳禕

鍾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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