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20號
- 再審原告
-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惠
- 再審原告
- 李榮基
- 再審被告
-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再審事件,經核關於再審原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陣公司)、李榮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787萬5,000元、1,28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依序為11萬8,518元、18萬6,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