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高美惠、李榮基、蔡雅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惠 再審原告 李榮基 再審被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再審事件,經核關於再審原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陣公司)、李榮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787萬5,000元、1,280萬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依序為11萬8,518元、18萬6,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