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鮮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萬3,43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2萬9,0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