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21號
- 再審原告
-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佩琦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萬3,43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2萬9,0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