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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45號

清償債務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林大為

再審原告
連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正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萬160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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