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45號
- 再審原告
- 連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正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萬160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再字第45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萬160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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