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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郭耀井

  • 上訴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羅元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井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芮如律師 被 上訴人 羅元宏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另案成立調解,被上訴人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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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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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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