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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上訴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井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鎮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芮如律師
被上訴人
羅元宏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另案成立調解,被上訴人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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