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淑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俊騰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郭曉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