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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絮雲盧軍傑陳賢德

原告
鄧志強
訴訟代理人
蘇惠玲
被告
賴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4年10月至107年10月間任職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富公司)擔任執行製作電視影片業務,被告則係喬富公司負責人。詎賴文成財務已陷窘困,明知自己及喬富公司均無還款能力,亦無還款意願,且未曾取得Google、Youtube等公司任何商業保障承諾,亦無資金委製影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105年1月15日起,即持喬富傳媒名片及銷售策略表,向伊佯稱喬富公司係「Google/Youtube已驗證合作夥伴」,但須資金周轉,並提供其所簽發之票據為擔保,致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自該日至107年1月22日,依其所請接續以自己名義或吩囑家屬鄧美華、鄧美玲、鄧琴清以其名義匯款至賴文成所使用之帳戶(如附表所示),致伊受有合計新臺幣(下同)1174萬元之損害。嗣賴文成未為清償且避不見面,伊始悉受騙,因而報警處理(下稱系爭刑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伊所受損害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被告因上開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案判決)認其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對其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等情,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附民卷第11至29頁),且經本院調取該案電子卷證核閱綦詳,堪信為真。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1174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其於系爭刑案審理時之陳述、證人鄧美華之證述、被告於系爭刑案偵查中之陳述(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306至316、326至330、37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334號卷第6至7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認俱屬實情,系爭刑事判決亦與本院採相同見解,而對被告論罪處刑,業如前述,益徵原告確因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罪之侵權行為,而受有1174萬元之損害。

㈢、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174萬元,即屬於法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117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2日(見本件附民字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匯款人  匯款時間  (民國)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300萬元 鄧美華 105.01.15. 賴文成之內湖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賴文成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45頁) 2.賴文成簽具之借據(見系爭刑案士檢108年度他字第2187卷〈下稱他2187卷〉第61頁) 3.賴文成簽發之支票及本票各2張(見他2187卷第67、69頁)  30萬元 鄧志強 105.01.15.    120萬元 鄧琴清 105.01.15.   2 400萬元 鄧美玲 105.01.29. 喬富公司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喬富公司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55頁) 2.賴文成簽具之借據2紙(見他2187卷第73、81頁) 3.賴文成簽發之支票1張、本票2張(見他2187卷第75、77、83頁) 3. 150萬元 鄧志強 105.02.26.   4. 69萬元 鄧志強 106.02.02. 喬富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喬富公司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143、165頁) 2.106年2月2日、107年1月10日匯款單(見他2187卷第105、111頁) 3.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他2187卷第115頁) 5. 100萬元 鄧志強 107.01.10.   6. 5萬元 鄧志強 107.01.22.   合計 11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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