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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紀文惠楊珮瑛王育珍

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上訴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被上訴人
福懋同奈責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複代理人
鍾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育佑律師
被上訴人
朱艷廷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紫棠律師
被上訴人
吳睿宬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被上訴人
謝春發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代理人
謝沛澂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宸頤律師
被上訴人
黃明堂
被上訴人
歐兆賢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蕭浚安律師
被上訴人
王憲璋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被上訴人
王博民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被上訴人
姜祖明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芫煜律師
被上訴人
楊宇晨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上訴人
楊文海
被上訴人
莊雁鈞
被上訴人
沈珍芙
被上訴人
張家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複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被上訴人
蕭炯桂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上訴人
蔡天玄
被上訴人
李敏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宜珊
被上訴人
曾淑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陳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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