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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賴劍毅陳君鳳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顏鴻洲、柯素華、顏嘉慧、顏韶君、邱開龍

  • 當事人
    黃延真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號 原 告 黃延真 被 告 盧翊存 蕭銘均 王志豪 林宥呈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符明聖 被 告 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鴻洲 法定代理人 柯素華 顏嘉慧 顏韶君 邱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告蕭銘均之送達處所,若應送達處所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㈡被告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該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業經當然解任,嗣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若無清算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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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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