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 當事人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王綸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12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王綸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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