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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美雲古振暉王廷

上訴人
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傳昇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上訴人
華冠淯即九華石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84萬0,288元本息,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3%,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之下包商,上訴人將其所承攬上游業主之磁磚乾掛工程轉包予伊,轉包部份可能是放樣繪圖或施工,約定由伊按當月施工進度請款。民國111年間伊承攬上訴人轉包建案之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或施工,伊已完成如附表一所示建案名稱、工程項目及數量部分,上訴人未給付工程款,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萬6,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追加訴訟標的兩造口頭承攬契約。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轉包之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或施工。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按當月施工進度請款,上訴人依每個月工程進度付款(本院卷一第230、231頁)。

㈡上訴人負責人原為莊傑志,於111年10月11日變更為簡傳昇,於同年12月1日完成變更登記(原審卷第69、147頁)。 本院的判斷:

㈠爭點一:被上訴人是否有完成新竹縣寶山鄉愛迪生路23巷AB棟建案(下稱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工作?上訴人是否有追加?

1.被上訴人分包上訴人向業主豐澤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豐澤公司)承攬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工程,於繪製圖說標註尺寸(被證1),於111年4月18日將圖說交付上訴人。上訴人於111年4月1日向業主請領第一期簽約款,同年6月28日請領第2期施工款(甲證45、甲證46),倘若被上訴人放樣繪部分不符合驗放標準,上訴人不可能向業主請求付款,足證明被上訴人確實完成23巷外牆乾掛磁磚之放樣繪圖工作。被上訴人完成放樣繪圖工作後,上訴人及業主均未曾表示111年4月18日施工圖說有放樣繪圖錯誤之情形,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交付之放樣圖說錯誤太多,屬未完成,並不足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1之外牆放樣A棟未付金額2萬5,785元、外牆放樣B棟未付金額2萬7,135元,計5萬2,920元,為有理由。

2.111年7月上訴人應業主要求就建物正面一樓(即完工擬圖第二層,圖面所見第一層實際為地下室)窗台增加造型,且磁磚改為白色,上訴人派駐現場工務顏敬桓於同年月27日通知被上訴人追加放樣繪圖,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18日完成追加放樣繪圖交上訴人審圖同意,有甲證43之LINE對話擷圖、追加繪製施工圖、完工模擬圖可資證明。上訴人抗辯屬重複請款云云,不足採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1之AB棟追加丈量+繪圖報酬2,500元,亦屬有理。

㈡爭點二:被上訴人是否有就新竹縣寶山鄉愛迪生路99巷C59戶建案(下稱愛迪生路99巷)乾掛磁磚受損進行拆除修復安裝?

1.愛迪生路99巷外牆磁磚乾掛工程總施作面積725.63㎡,被上訴人自110年12月開始施工,曾於同年12月及111年2月各依施作面積估驗請款,上訴人亦依約定比例向業主豐澤建公司請款,此由上訴人111年3月17日請款單上註記12月30日及3月1日已請款59萬8,500元、89萬1,436元可證(甲證18)。111年3月25日請款磁磚施工+放樣面積213㎡、1250元/㎡,共26萬6,250元;頂樓燒骨架12㎡、800元/㎡,共9600元,合計27萬5,850元;當月併縣政12街及暖暖施工費用等2案請款,合計54萬0,115元,上訴人於111年4月20日匯入被上訴人帳戶47萬9,631元(甲證16、被證9)。被上訴人完成磁磚乾掛工程後,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向業主請款施工面積725.63㎡,2,600元/㎡,合計188萬6,638元,請款總額198萬0,970元,扣除12月30日及3月1日已請款59萬8,500元、89萬1,436元,業主於同年4月1日將餘額39萬6,194元匯入上訴人帳戶(甲證18)。先予敘明。

2.被上訴人主張愛迪生路99巷外牆磁磚乾掛工程,於被上訴人完工後,上訴人清洗磁磚不當,造成建物正面、後方及左側等3部分磁磚表面損害等語。經查,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完工後,因上訴人原因造成損害而須拆除更換之危險,應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為執行磁磚更換工程而成立「愛迪生拆除更新小組」LINE群組,111年5月8日上訴人副總經理邱仁志(帳號CHU)群組對話針對同年月9日進場拆除、更新、磁磚進貨、鐵件採購等進行指示。同年月被上訴人派工4人次拆除左側磁磚工資1萬元,安裝左側磁磚173.5㎡施工費13萬8,800元,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5日向上訴人請款,上訴人估驗同意14萬8,800元全額(原審卷第87頁),同年6月20日將併觀音昇元案工程款合計46萬4,800元(即工程款46萬4,785元+匯費15元)匯入被上訴人帳戶(甲證5)。被上訴人完成磁磚拆除及重新安裝工程後,同年月請款單工程項目填寫「背向磁磚修復安裝」、「背向磁磚拆除」、「正面黑色局部修復安裝」及「正面黑色局部修復安裝」(甲證1);同年7月請款單工程項目填寫「正面右半邊拆除」、「正面右半邊施作」(甲證2),與當時LINE對話群組上訴人工務張貼施工照片(甲證44)相符。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14萬3,984元,應屬有據。

3.愛迪生路99巷C59戶外牆磁磚拆除更換係111年5月9日開始施工,上訴人主張此部分被上訴人已於同年3月份請款、同年4月20日給付被上訴人47萬9,631元云云,顯無足採。又上訴人當時副總經理邱仁志於同年6月15日請被上訴人計算拆裝面積數量(甲證34),亦可佐證被上訴人執行拆除更換工程款與111年3月施作掛磚工程款無關,併予敘明。

㈢爭點三:被上訴人是否有為上訴人完成新竹市埔前路鴨香飯中央廚房建案(下稱鴨香飯)外牆磁磚乾掛工程?

1.上訴人向上游營造商陳致祥承攬鴨香飯外牆磁磚乾掛工程,係以上訴人當時負責人莊傑志為連絡人,上訴人於111年8月23日第2次向業主請款,已結清全部款項147萬7,487元,有匡世磁磚乾掛工程請款單2份可稽(甲證19)。上訴人抗辯係莊傑志自行轉包云云,並不足採。

2.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分包鴨香飯外牆磁磚乾掛工程,有施工圖說、施工照片(甲證11、甲證33)足憑。又上訴人已向業主請款完成,可知被上訴人已完工。上訴人否認工程進度,亦不足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3之鴨香飯建案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放樣40萬8,750元、燒骨架5萬1,336元、電梯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放樣3萬0,838元,應屬有據。

㈣爭點四:被上訴人是否完成新竹縣竹北市嘉豐一街建案(下稱嘉豐一街)外牆磁磚乾掛工程?

1.上訴人向龍興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嘉豐一街外牆磁磚乾掛工程(甲證17)。被上訴人分包該建案外牆磁磚乾掛工程,有被上訴人與嘉豐一街工地主任陳柏樺針對磁磚進場施工對話擷圖(甲證13)可證。上訴人抗辯是莊傑志自行轉包云云,並不足採。

2.嘉豐一街外牆磁磚乾掛工程完工後,111年9月16日上訴人員工顏敬桓(綽號Vic阿哲)曾以LINE通訊軟體詢問被上訴人「嘉豐總數量是多少」,被上訴人回答「120.02㎡」,Vic阿哲回復「收」(甲證13擷圖編號3),可見被上訴人有為上訴人完成嘉豐一街外牆磁磚乾掛工程。上訴人否認工程進度,亦不足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放樣15萬元,為有理由。

㈤爭點五:被上訴人是否有為上訴人完成桃園市觀音區昇元窯業辦公大樓(下稱昇元建案)追加工程?

1.被上訴人主張:111年7月22日業主昇元工地王東元經理要求被上訴人就1樓部分追加施工,應先補燒焊白鐵骨架,再進行磁磚乾掛,同日完工後,被上訴人拍照傳送王東元,回報施工進度(甲證35正面);同年8月5日王東元LINE電話要求被上訴人修補樑上掛磚,因當時現場鷹架已拆除,因而由昇元雇用吊車支援(甲證35背面),並由被上訴人給付吊車費用3,000元給吊車司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5頁)。

2.依被上訴人上開主張,被上訴人係應業主昇元工地王東元經理之要求,而施作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工作或支付費用,並非基於與上訴人之合意所為,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該等費用,為無理由。

㈥爭點六:被上訴人承攬汐止區東勢街住宅(下稱汐止住宅)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是否有瑕疵及因此造成上訴人之損害?

1.被上訴人於110年6月17日完成汐止住宅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大部上訴人及業主汐止設計師北方水電工寶哥審圖調整(甲證41)後,細部規劃經上訴人副總經理邱仁志於同年7月中旬現場確認定案後,上訴人將放樣繪圖報酬6萬元並其他給付款項於同年月20日匯入被上訴人帳戶(甲證16、甲證24)完畢,被上訴人並未施工,而係由上訴人施工,先予敘明。汐止住宅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期間,業主曾表示「建物正面施工歪斜,請改正,另外缺損磁磚仍貼上,大小縫問題,請一併修正!」、「一至4樓梯窗、1F窗的外牆磁磚,現在大片貼上,懸空沒支撐點,鐵件壁虎無先埋,之後用開洞方式切開窗,注意會沒有壁虎、鑽洞空間,到時候無法鎖緊牢固」、「一樓部分要重新施作」、「之前工班只用AB膠,一個鐵件也沒有,要拆除重新施作」、「20公分均要四點掛件固定,不可以只左右一點,不合施工規範」、「施工狀況你們須要監督監工,品質好壞沒人在顧,若封板封起來,日後就無從檢查。不用鐵件吊掛或4點偷工2點,是非常嚴重的事情,違反內政部外牆施工規範,會受罰的」、「之前工班開孔開這樣」「完全不對孔」、「中間凹」「前後上下沒對線」、「正門歪斜」、「頂緣外牆磁磚沒切齊」,並將瑕疵拍照上傳LINE群組通知上訴人工務及施工人員即時拆卸改善;又111年3月2日、同年月24日上訴人工務東雲對於業主在群組的發言不滿引發爭執,簡傳昇自此介入本件工程,並於同年4月21日再找新的工班外牆興哥進場施工,業主要求外牆興哥收拾先前工班所遺留的殘局,上訴人工務顏敬桓大約同年5月19日出現在群組對話;再同年111年1月3日業主質疑未按圖施工,現場工務匡世小賴回應「你給施工圖就明白了」,業主表示「你們自己要看,只有我有嗎?你們沒有圖可以對?」,同年6月14日業主告知顏敬桓「去年至今只有車庫不要拆除的變動。其他你們要依計畫施工」,顏敬桓表示「寶哥:關於車庫這個部分,當初要打掉然後現在沒有要打掉所以你的窗戶已定型的,所以我沒有辦法說做一個稱方式」,同年7月22日業主表示「還是匡世公司沒有按照圖片施工?」,超人98-屋瓦工程先回應「你們的糞管造成他們外牆要外推,尺寸就不是原來的」,顏敬桓接著回應「我們甚麼時候沒有依圖施工了」(詳見甲證42),足見業主因為施工有瑕疵而要求拆卸改善、上訴人曾更換工務工班遺留殘局、業主有新想法致工程變動等狀況,又上訴人被證3所附汐止案照片,似為顏敬桓回應業主通知改善施工品質的照片(甲證42),均難認為有放樣繪圖錯誤之情形。至上訴人員工李同育證稱:「放樣不是太精準,…東勢街案子後來幾乎都拆掉重新再安裝」、「(問:你剛剛所說放樣不精確具體來說是什麼狀況?)無法收尾,做起來業主不喜歡,交不過去無法結案」(原審卷第343、344頁),與上開業主因為施工有瑕疵而要求拆卸改善之情形不符,李同育此部分證詞應無足採。

2.顏敬桓112年9月12日證稱:(被證3原審卷第247至251頁之)照片是我拍攝的,因為每日施工進度都要存檔,但上訴人提出來作為證據上面標註的紅字、文字說明都不是我註記的,我傳送時都沒有這些註記。我沒有通知過放樣錯誤的問題,我只有不懂的地方會請教被上訴人。汐止案我已經是第5個工務,施作上調度很亂,上訴人一開始發包給一個承包商,承包商亂做,後來李同育接手,每個人做的不一樣,我在LINE中表示「汐止缺失改善討論中及追加的部分」是指工班的施作,沒有拉水平線,施作的時不管是開始第一塊要裝上去的時候要拉水平線,這不是被上訴人要負責的事。若是施工上有問題,我會聯繫被上訴人過來現場看,施作的時候水平線都要拉,尤其是拉平的,但工班施作現場沒有拉水平線等語(見原審卷第352至359頁),顏敬桓在原審證述大意為汐止住宅缺失為上訴人施工瑕疵所致。然上訴人在本院所提出顏敬桓於本件訴訟繫屬後112年1月與上訴人員工吳宜虹、連信富之上證1、上證2LINE對話擷圖內容為「汐止綠野山莊-外牆工程 九華放樣缺失 從110年7月21日出圖至工廠裁切。放樣圖一共8份,放樣尺寸位置未符合實體標準,導致後續…1.放樣圖拆圖作業無法在時間內完成。2.磁磚切割皆為錯誤尺寸,造成本公司耗材嚴重損耗。3.施工人員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完工。以上3點造成本公司損失如下:1.員工與人力費用為97萬5千元。2.磁磚耗材費用為45萬元。111年4月15日再次更改放樣圖內容。放樣尺寸位置未符合實體標準,導致後續…1.放樣圖拆圖作業無法在時間內完成。2.磁磚切割皆為錯誤尺寸,造成本公司耗材嚴重損耗。3.施工人員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完工。以上3點造成本公司損失如下:1.員工與人力費用為132萬元。2.磁磚耗材費用為37萬元。」,上證1、上證2之大意為被上訴人放樣繪圖錯誤造成上訴人損失。經查顏敬桓於111年5月17日加入汐止工程LINE群組(見本院卷第470頁),卻表示110年7月21日出圖事宜之意見,不無疑問,又汐止住宅並無111年4月15日再次更改放樣圖內容之情事,是上證1、上證2LINE對話擷圖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證明,尚難認為汐止住宅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有錯誤。

3.綜上,汐止住宅外牆磁磚乾掛工程,係由被上訴人放樣繪圖,由上訴人施工,上訴人施工有瑕疵曾遭業主要求拆卸改善,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放樣繪圖有錯誤,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放樣繪圖瑕疵造成上訴人受有附表二號編號1之點工損失109萬0,600元,主張抵銷,為無理由。

㈦爭點七:被上訴人承攬土城區民族路廠辦(下稱土城廠辦)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是否有瑕疵及因此造成上訴人之損失?

1.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24日完成土城廠辦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原審卷第269至273頁),並經業主代表林孟呈、林孟君及上訴人副總經理邱仁志討論、修正、確認、驗收合格(甲證40編號3至28)後,上訴人將放樣繪圖報酬20萬1,570元並其他給付款項於同年5月20日匯入被上訴人帳戶(甲證16)完畢,被上訴人並未施工,而係由上訴人施工,先予敘明。從google街景之華冠國際大樓外牆照片顯示,該廠辦完工後乾掛磁磚排列方式(甲證39)與放樣繪圖(原審卷第269至273頁)相同。土城廠辦磁磚乾掛工程放樣,業主代表林孟呈、林孟君及上訴人副總經理邱仁志自111年2月9日起即在LINE群組開始討論、修正,同年3月17日就修正圖說,邱仁志指示翊庭EMMa將房左側立體圖修改、正面左側圖錯(少一排磚),電梯柱上方分割重畫、正門往地下室部分增加(甲證40編號22,本院卷一第316頁),被上訴人之圖面需經上訴人員工翊庭轉繪成3D立體圖,如果被上訴人放樣繪圖尺寸錯誤,翊庭轉繪成3D立體圖與建物藍圖搭配時必會發現,但土城廠辦LINE群組從未有翊庭表示尺寸錯誤情形,且迄該案完工,上訴人未曾通知被上訴人放樣繪圖有尺寸錯誤情形。土城廠辦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期間,業主代表林孟呈曾表示「我們發現右前棟頂上的黑色線沒做上,蓋板也不正確,頂上還漏出舊廠房牆面,請進更正。你們最頂上白磁磚尺寸是不是弄錯了,圖上應是1,135mm,你才有空間貼黑線修,請速回覆如何處理。貨梯那邊的頂上磁磚應拆掉,再裝上避雷針,頂上應有瀉水口。」、「嗨VIC.帥哥 你今天沒去工廠檢查巡視,目前發現有很多地方漏水,因遺漏未施工完全,屋頂蓋板、接縫、四個角落還都未封,請速與我們林總聯繫,會同檢查,否則拆架後無法工補救」(甲證40編號54、56),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24日完成放樣繪圖後之LINE對話內容,並無放樣繪圖錯誤之情形。至上訴人員工李同育證稱:「放樣不是太精準」、「(問:你剛剛所說放樣不精確具體來說是什麼狀況?)無法收尾,做起來業主不喜歡,交不過去無法結案」(原審卷第343、344頁),與上開業主因為上訴人施工有瑕疵而要求拆卸改善、未表示亦未通知被上訴人放樣錯誤之情形不符,李同育此部分證詞應無足採。至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至現場丈量之照片(原審卷第249頁),無從證明放樣錯誤。

2.顏敬桓112年9月12日證稱:(被證3原審卷第261至267頁之)照片是我拍攝的,因為每日施工進度都要存檔,但上訴人提出來作為證據上面標註的紅字、文字說明都不是我註記的,我傳送時都沒有這些註記。(問:土城民族路建案你擔任工務期間,有發現原告所繪製的圖面跟現場建物不符嗎?)沒有。我沒有通知過放樣錯誤的問題,我只有不懂的地方會請教被上訴人。若是施工上有問題,我會聯繫被上訴人過來現場看,圖面跟現場結構不一樣,例如結構部分要打除窗戶窗框2公分,結果打過頭打除4公分,是施工的責任,打除的部分是李同育帶去等語(見原審卷第352至359頁),顏敬桓在原審證述之大意乃土城廠辦缺失為上訴人施工瑕疵所致。然上訴人在本院所提出顏敬桓於本件訴訟繫屬後112年1月與上訴人員工吳宜虹、連信富之上證1、上證2LINE對話擷圖內容為「土城民族路廠房-外牆工程 九華放樣缺失 從111年3月23日出圖至工廠裁切。放樣圖一共8份,放樣尺寸位置未符合實體標準,導致後續…1.放樣圖拆圖作業無法在時間內完成。2.磁磚切割皆為錯誤尺寸,造成本公司耗材嚴重損耗。3.施工人員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完工。以上3點造成本公司損失如下:1.員工與人力費用為88萬5千元。2.磁磚耗材費用為45萬元。111年5月26日再次更改放樣圖內容。放樣尺寸位置未符合實體標準,導致後續…1.放樣圖拆圖作業無法在時間內完成。2.磁磚切割皆為錯誤尺寸,造成本公司耗材嚴重損耗。3.施工人員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完工。以上3點造成本公司損失如下:1.員工與人力費用為95萬6千元。2.磁磚耗材費用為43萬6千元。」,上證1、上證2之大意為被上訴人放樣圖錯誤造成上訴人損失。經查顏敬桓於111年4月21日加入土城廠房工程LINE群組(本院卷一第322頁),卻表示同年3月23日圖說錯誤造成損失(被上訴人於同年4月24日始完成放樣繪圖,同年3月23日是由上訴人與業主修正確認中尚未定稿),實非無疑,又土城廠辦並無同年5月26日再次更改放樣圖內容之情事,是上證1、上證2LINE對話擷圖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證明土城廠辦外牆磁磚乾掛於同年4月24日被上訴人完成放樣繪圖之後,有何放樣繪圖錯誤情事,其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3.綜上,土城廠辦外牆磁磚乾掛工程,係由被上訴人放樣繪圖,由上訴人施工,上訴人施工有瑕疵曾遭業主要求拆卸改善,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放樣繪圖有錯誤,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放樣繪圖瑕疵造成上訴人受有附表二號編號2之磁磚50萬2,440元、點工30萬0,200元、運費及堆高機3萬元、磁磚加工9,600元,共計84萬2,240元之損失,主張抵銷,為無理由。

㈧爭點八:被上訴人承攬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之放樣繪圖是否有瑕疵及因此造成上訴人之損失?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包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之放樣繪圖有瑕疵,並提出原審卷第237至241頁上訴人公務群組LINE對話擷圖為證,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上開LINE對話擷圖所標註的紅字、文字說明,是上訴人事後加上,故上訴人在本院提出未標註說明的LINE對話擷圖(見本院卷一第103至106頁),應以未標註說明者為準。觀之該等未標註說明之對話擷圖,上訴人當時工務顏敬桓於111年7月13日傳送手機照片1張予上訴人董事長特助吳宜虹並表示:「你看這個尺寸和現場不同」,但該手機照片僅為4F陽台倒吊板一小部分圖說,又其下3張有量尺之照片,其中1張照片似為量1片已施作外牆磁磚的寬度,另2張照片各似為量1片已施作磁磚之橫邊及空隙,僅憑該3張照片,尚無從確認其量測之標的及精確性,上開LINE對話擷圖實不足以認定放樣繪圖與現場尺寸有所不同;至其餘LINE對話擷圖,何國龍於同年8月25日、同年月20日、同年9月5日分別傳送磁磚照片予工務群組並表示「愛迪生23A補磚送達」、「愛迪生23A補料」、「愛迪生23AB棟大料棧板回收!」,顏敬桓於同年7月18日在工務群組表示「Ab二棟補料」,僅能認為有補磚、補料、棧板回收情形,均尚難認放樣繪圖有瑕疵(詳後2.所述)。再上訴人所提送貨日期為111年5月9日、簽收人為華冠淯、送貨地址記載為「寶山愛迪生莊園99巷底」之送貨通知單(原審卷第224頁),依其所載送貨地址,可知被上訴主張此筆簽單為愛迪生路99巷拆除更換外牆磁磚所用,與愛迪生路23巷外牆乾掛無關,當屬可信。另上訴人自行製作之被證1損失總表,亦無從證明放樣繪圖有瑕疵。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證明,難認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之放樣繪圖為有瑕疵。

2.磁磚乾掛施工時,磁磚安裝牆面螺栓固定及磁磚背面固鎖鐵件均應鎖緊確實牢固,才能進行安置掛裝,掛裝後必須就磁磚面進行水平及垂直測量覆核,必要時需更換L型直接件後,再固鎖扣件,倘若施工人員疏於注意每一層磁磚與牆面之距離,會形成寬度超過原來放樣設計值,因而須要另外備料裁切,亦有可能發生補磚、補料、棧板回收情形,故難僅以有補磚、補料、棧板回收情形,即認為放樣繪圖有瑕疵。

3.關於愛迪生路23巷放樣繪圖,倘若A棟、B棟之尺寸相同,則相互套用並無影響,上訴人仍應舉證證明放樣繪圖與現場不同致造成損害,始能請求損害賠償,惟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放樣繪圖與現場尺寸確有不同,則上訴人僅以被上訴人有將愛迪生路AB棟相互套用之情形,即謂為有瑕疵而請求損害賠償云云,尚無可採。

4.綜上,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工程,係由被上訴人放樣繪圖,由上訴人施工,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放樣繪圖有錯誤,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放樣繪圖瑕疵並因此造成上訴人受有附表二號編號3之磁磚3萬9,240元、運費及堆高機3萬7,500元、磁磚加工5萬7,600元,共計13萬4,776元之損失,主張抵銷,為無理由。

㈨爭點九:被上訴人承攬基隆市七堵區麗景一街黃宅(下稱麗景黃宅)外牆磁磚乾掛工程,但未完成施作,上訴人得否請求後續僱工施作費用?

1.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按當月施工進度請款,上訴人依每個月工程進度付款(本院卷一第230、231頁)。又上訴人下包請款單之「保留款」欄均記載「-%」(見原審卷第315、319、323、331頁,其中323頁下包請款單項次4之工程項目為「麗景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放樣」),即兩造並無保留款之約定。可知兩造約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分包工程,係按月按實際施工進度請款,施作多少面積請求該等面積的工程款,毋庸扣除保留款,亦並非整個工程完工後才請款。

2.麗景黃宅外牆更新工程,被上訴人施工距地面最底一層,之前也只請求並領取至此部分工程款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拒絕給付其他積欠款項,未再進場施工,亦未請求其餘工程之款項,其餘工程係由上訴人施作。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被證5施工圖說上ㄇ型深色磁磚F85註明為「它項工程」(見原審卷第275頁),該等部分似屬另行計價施工項目,難認為被上訴人放樣繪圖錯誤或施工瑕疵,故上訴人所提111年8月5日送貨通知單F85黑色磁磚(見原審卷第223、224頁),無從認為是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損害。被證5之麗景案損失計算(原審卷第277頁),為上訴人自行製作之文書,無從證明可歸於被上訴人或上訴人所受損害。上訴人除支出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施作其餘工程之磁磚、點工、運費及堆高機費用之外,未再舉證證明因此受有何損害,則其請求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施作其餘工程之磁磚2萬1,436元、點工11萬2,000元、運費及堆高機3萬元,共計16萬3,902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之H欄所示之84萬0,288元,及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如附表二之抵銷主張為無理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追加訴訟標的兩造口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本息,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附件(本件爭點、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

附表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積欠工程款明細

附表二上訴人主張之抵銷明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上訴人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目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聲明 上訴駁回。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陳述及證據 主張 法律依據 證據 答辯 法律依據 證據 爭點一: 被上訴人是否有完成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工作?上訴人是否有追加? 1.被上訴人完成放樣繪圖工作,經上訴人當時負責人驗收確認,被上訴人111年4月25日請領工程款,上訴人以資金不足為由各先支付166㎡工程款,於同年5月22日入帳,尚欠5萬2,920元。 2.上訴人於111年7月間應業主要求通知被上訴人就建物正面1F窗台增加造型且磁磚改為白色追加放樣繪圖,報酬2,500元。 民法第 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追加)兩造口頭承攬契約 被證1 圖說(原審卷第225至236頁) 甲證1 請款單(原審卷第27頁) 甲證6 匡世公司下包請款單(原審卷第37頁) 甲證43 LINE對話擷圖、追加繪製施工圖、完工模擬圖(本院卷二第41至45頁) 被告112年5月2日答辯狀附件請款單(原審卷第79、83、87頁)  1.被上訴人已交付放樣圖說,但因錯誤太多,屬未完成,上訴人無須付款。 2.原判決附表8-4係被上訴人原放樣時缺漏,已統計在原判決附表6-1、6-2中,屬重複請款。  被證1 上訴人工務群組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第237至241頁) 爭點二: 被上訴人是否有就新竹縣寶山鄉愛迪生路99巷乾掛磁磚受損進行拆除修復安裝? 1.被上訴人完工後,上訴人清洗磁磚不當造成建物正面、後方及左側磁磚表面損害,上訴人成立「愛迪生拆除更新小組」,被上訴人依上訴人副總邱仁志指示於111年5月9日進行拆除修復安裝。 2.被上訴人同年月25日第1次請款金額14萬8000元,上訴人同年6月20日匯入。本次請求為拆除更新接續工程施工費14萬3,984元。  同上 甲證18 匡世磁磚乾掛工程請款單、統一發票、匯款單(原審卷第141、142頁) 甲證5、甲證16 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原審卷第35、132頁) 被證9 下包請款單、存款明細(原審卷第331至333頁) 甲證28 施工照片(本院卷一第131、132頁) 甲證34、44 LINE對話擷圖(本院卷一第179至188頁,卷二第47至51頁) 被告112年5月2日答辯狀附件請款單(原審卷第79、83、87頁) 被告112年7月5日答辯狀附表1及111年5月9日送貨通知單(原審卷第224頁) 1.被上訴人已於111年3月份請款,上訴人已於同年4月20日給付被上訴人47萬9,631元,被上訴人此部分為重複請款。 2.甲證18為上訴人與業主間之契約、發票,甲證5、16僅為帳戶交易明細,甲證1、2、9僅為被上訴人製作之請款單,無從證明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 3.甲證28施工照片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所謂損壞、拆除、重新施作部分。 4.甲證34、44LINE對話擷圖僅能證明有拆除及施作,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所稱係因上訴人洗磁磚造成損害而須重新施作。  被證6 下包請款單、存款明細(原審卷第315至317頁) 被證9 下包請款單、存款明細(原審卷第331至333頁) 爭點三: 被上訴人是否有為上訴人完成鴨香飯外牆磁磚乾掛工程? 1.被上訴人依上訴人指示完成工程,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49萬0,924元。 2.上訴人已於111年8月23日向業主請領全部款項147萬7,487元,並無上訴人所稱莊傑志於同年10月以後搶攬之情形。 同上 甲證19 匡世磁磚乾掛工程請款單(原審卷第143、144頁) 甲證11 施工圖說(原審卷第101、103頁) 甲證33 施工照片(本院卷一第141至143頁) 1.此案場後續遭莊傑志搶攬,並由莊傑志向業主請款及自行轉包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如有後續尾款收取不足部分,應向莊傑志請款。 2.被上訴人所提證據無法證明已作完成,否認有餘款未付。   爭點四: 被上訴人是否完成嘉豐一街外牆磁磚乾掛工程? 被上訴人依約完成工作後請領工程款15萬元。 同上 甲證17 匡世磁磚乾掛工程簡易合約(報價單)(原審卷第139頁) 甲證10 施工圖說(原審卷第97、99頁) 甲證13 華冠淯與嘉豐一街新案工地主任陳柏針對磁磚進場施工對話擷圖(原審卷第107至109頁) 同上   爭點五: 被上訴人是否有為上訴人完成昇元建案追加工程?  1.被上訴人完成放樣繪圖及乾掛磁磚安裝施工後,上訴人就追加工程未給付,請求追加工程款2萬6,622元。 2.被上訴人111年7月間分包工程,8月下旬進場施作,9月22日拆除施工鷹架,簡傳昇與莊傑志10月14日拆夥,不可能有莊傑志搶攬工程情形。 同上 甲證22、26、35 LINE對話擷圖(原審卷第155頁,本院卷一第127、189、190頁) 甲證29 施工中及完工後照片(本院卷一第133頁) 被證7、8 下包請款單及存款明細(原審卷第319至325頁) 甲證15 匡世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原審卷第127頁) 同上   爭點六: 被上訴人承攬汐止住宅外牆磁磚乾掛放樣繪圖是否有瑕疵及因此造成上訴人之損害? 1.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工作並經上訴人驗結給付報酬,並無上訴人所稱繪圖瑕疵之情形,亦否認上訴人主張之損害及其因果關係。 2.若因而拆除重新施作或增加點工修補之情形,應係上訴人頻繁更換掛磚施工工班及施工品質不佳所致,與放樣繪圖無關。  甲證16、24 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第131、289頁) 甲證41 LINE對話擷圖(本院卷一第399至418頁) 甲證42 LINE對話擷圖(本院卷一第419至494頁)  因被上訴人於汐止建案發生放樣瑕疵,為拆除重新施作,造成磁磚報廢及必須增加點工修補,致上訴人多支出點工費用109萬0,600元,主張抵銷。 民法第 493條、第495條第1項 被證3 顏敬桓與上訴人員工LINE對話紀錄、點工紀錄(原審卷247至260頁) 上證1、2(被證10、11) 顏敬桓與吳宜虹、連信富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37、41、42頁) 李同育證詞(原審卷第342至350頁) 爭點七: 被上訴人承攬土城民族路廠辦外牆磁磚乾掛之放樣繪圖是否有瑕疵及因此造成上訴人之損失? 1.被上訴人之放樣繪圖,係經業主與上訴人當時負責人員討論、修正、驗收合格,被上訴人已完成工作,並經上訴人依約給付報酬,並無上訴人所稱繪圖瑕疵之情形,亦否認上訴人主張之損害及其因果關係。 2.依2024年10月土城區華冠國際大樓google街景顯示,大樓磁磚乾掛完工之排列型式、數量與被證4之施工圖說相同,並無上訴人所稱繪圖錯誤之情形。  甲證25、40 LINE對話擷圖(原審卷第291至299頁,本院卷一第295至350頁) 甲證39 照片(本院卷一第207至218頁) 被證4 土城廠辦放樣圖(原審卷第269至273頁) 顏敬桓證詞(原審卷第342至350頁) 被告112年7月5日答辯狀附表1及111年6月15日2張送貨通知單(原審卷第223、224頁) 甲證49 土城民族路廠辦外牆磁磚乾掛完工GOOGLE街景圖(本院卷二第283頁) 因被上訴人於土城廠辦放樣水平標示錯誤,以致一再拆除重作,被上訴人負責人因重複錯誤過多親至現場丈量。為拆除重新施作,上訴人須多支出更換磁磚、磁磚加工、點工修改、運費及堆高機等費用計84萬2,240元,主張抵銷。 同上 被證4 LINE對話紀錄、點工紀錄(原審卷第261至276頁) 上證1、2(被證10、11) 顏敬桓與吳宜虹、連信富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38、39、43、44頁) 李同育證詞(原審卷第342至350頁) 爭點八: 被上訴人承攬愛迪生路23巷外牆磁磚乾掛之放樣繪圖是否有瑕疵及因此造成上訴人之損失? 被上訴人之放樣繪圖並無瑕疵,否認上訴人主張之損害及因果關係。磁磚乾掛施工時,倘若施工人員疏於注意每一層磁磚與牆面之距離,會形成寬度超過原來放樣設計值,而須另外備料裁切,此不可歸責於放樣繪圖。   因被上訴人放樣錯誤,後續由上訴人補運整磚並另行派員現場修改施作,致上訴人多支出補充磁磚、現場切磁磚之加工費用、運費及堆高機等費用計13萬4,340元,主張抵銷。 同上 被證1 上訴人工務群組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第237至241頁) 爭點九: 被上訴人承攬麗景黃宅外牆磁磚乾掛工程,但未完成施作,上訴人得否請求後續僱工施作費用?  1.兩造約定按月按施工進度請款付款,被上訴人僅就施作部分部分請款。 2.被證5施工圖說上ㄇ型深色磚F85註明為「它項工程」乃另行計價,上訴人111年8月5日送貨通知單F85黑色磁磚並非歸責於被上訴人之損害。  被證5 施工圖說(原審卷第275頁) 被告112年7月5日答辯狀附表1及111年8月5日送貨通知單(原審卷第223、224頁) 甲證20 匡世磁磚乾掛工程請款單9(原審卷第145頁) 因被上訴人未完成此工程之施作,後續係由上訴人另行僱工施作,約至111年12月底始完成。上訴人須多支出磁磚、點工、運費及堆高機等費用計16萬3,436元,主張抵銷。 同上 被證5 麗景案損失計算(原審卷第277頁)
 A欄 B欄 C欄 D欄 E欄 F欄 G欄 H欄 編號 建案名稱 原判決附表編號 工程項目 數量 單價 未付金額 被上訴人主張金額 本院認定 1 寶山愛迪生路23巷 6-1 外牆放樣A棟 171.9㎡ 150元/㎡ 25,785元 55,420元 55,420元   6-2 外牆放樣B棟 180.9㎡ 150元/㎡ 27,135元     8-4 A、B棟追加丈量+繪圖 1工 2500元/工 2,500元   2 寶山愛迪生路99巷外牆拆除更換 6-3 背向磁磚修復安裝 118.7㎡ 800元/㎡ 94,960元 143,984元 143,984元   6-4 背向磁磚拆除(2人) 4 2500元/工 10,000元     6-5 正面黑色局部修復安裝 25.7㎡ 800元/㎡ 20,560元     6-6 正面磁磚拆除(2人) 2 2500元/工 5,000元     7-13 正面右半邊拆除 2 2500元/工 5,000元     7-14 正面右半邊施作 10.58㎡ 800元/㎡ 8,464元   3 鴨香飯 8-2 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放樣 327㎡ 1250元/㎡ 408,750元 490,924元 490,924元   8-3 燒骨架 64.17㎡ 800元/㎡ 51,336元     9-1 電梯外牆磁磚乾掛工+放樣 24.7㎡ 1250元/㎡ 30,838元   4 嘉豐一街 9-2 外牆磁磚乾掛施工+放樣 120㎡ 1250元/㎡ 150,000元 150,000元 150,000元 5 昇元建案追加 7-4 1F追加 12.54㎡ 1250元/㎡ 15,675元 26,662元 0   7-5 白鐵燒骨架 8.83㎡ 900/㎡ 7,947元     8-1 包板漏水磁磚做吊車修改(共2片) 1工 3000元/工 3,000元    合計      866,950元 840,288元 註:被上訴人製表見本院卷二第25至33頁。
 A欄 B欄   C欄   D欄   E欄   F欄 G欄 編號 工程項目 磁磚   點工   運費及堆高機   磁磚加工   上訴人主張金額 本院認定   數量 單價 金額 數量 單價 金額 數量 單價 金額 數量 單價 金額 小計  1 汐止住宅 0  0 287工 3800元/工 1,090,600元 0  0 0  0 1,090,600元 0 2 土城廠辦 批號P00整磚960片 436元/片 502,440元 79工 同上 300,200元 3趟 10000元/趟 30,000元 6工 1600元/工 9,600元 842,240元 0   批號F85整磚180片 466元/片             3 愛迪生路23巷 90片 436元/片 39,240元 0  0 5趟 7500元/趟 37,500元 36工 同上 57,600元 134,340元 0 4 麗景黃宅 46片 466元/片 21,436元 32工 3500元/工 112,000元 3趟 10000元/趟 30,000元 0  0 163,436元 0  合計             2,230,616元 0 註:上訴人所提相關費用見原審卷第233頁、本院卷一第267至270頁、本院卷二第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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