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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傅中樂

被上訴人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鍾南賜間給付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最後準備程序期日始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50元,惟迄未依其當庭表明願自行繳納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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