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古振暉
- 當事人張世興、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張世興 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羊振邦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上訴人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參 加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陳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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