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 上訴人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鈜暘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奎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耀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本院已在工商電子閘門及戶役政系統查詢公司登記相關資料附卷,兩造請於14日內到院閱卷。倘欲具狀補充意見,請於115年1月5日前提出書狀到院。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