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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4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上訴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上訴人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傳文
被上訴人
鐘卉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上訴人
吳臻樺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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