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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林政佑黃珮禎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陳瀧藏

  • 上訴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就A、C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就A、B建物部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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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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