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許芷婕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薷
- 訴訟代理人
- 蕭盛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蘊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詩涵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