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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2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宋泓璟

上訴人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承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有他址待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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