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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慈惠許純芳謝永昌

上訴人
江廷振
被上訴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上訴人
簡聖霖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林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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