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曹憲章
- 上訴人王尉竹、柯閔瑜、張家瑋、游博諭
- 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王尉竹 柯閔瑜 張家瑋 游博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珞亦律師 被 上訴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加班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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