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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邱育佩許炎灶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 上訴人
    王尉竹柯閔瑜張家瑋游博諭
  • 被上訴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王尉竹 柯閔瑜 張家瑋 游博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珞亦律師 被 上訴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加班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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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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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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