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抗字第2號
- 聲 請 人
- 林耀章
- 相 對 人
- 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再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由最高法院自行依法裁判,並無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33號、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31號、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3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勞抗更一字第3號裁定所提再抗告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有原確定裁定可憑(見本院卷第65頁至66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