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抗字第8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郭顏毓陳容蓉楊雅清

抗 告 人
龍盈婷
相 對 人
環宇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憲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繼續審判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判例參照)。又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且若聲請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聲請再審,但審查其再審書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得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60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裁定意旨、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二、經查,兩造前因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案號為112年度勞訴字第347號)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在原法院調解成立,並作成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嗣抗告人就上開事件請求撤銷調解繼續審判,經原法院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勞續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其請求,抗告人對系爭判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本件抗告人對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所表明之再審理由,係主張相對人於調解時係允諾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2萬元,伊相信調解委員口頭告知之內容,因此同意簽署系爭調解筆錄,詎伊收受系爭調解筆錄後,系爭調解筆錄竟記載相對人僅須給付伊10萬5000元云云(見原法院卷第9-10頁、第27頁、本院卷第13頁),並未指明系爭判決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前開欠缺毋庸命為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