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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聲請人
李易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柯靜江即順傑建材行、育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伊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柯靜江即順傑建材行、育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可參。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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