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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古振暉汪曉君

附 帶

被上訴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被上訴人
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敏華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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