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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二字第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上訴人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偉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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