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建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紀文惠、王育珍、賴武志
- 當事人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章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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