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蒨儀、宋家瑋、廖珮伶
- 當事人翔益營造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更一字第27號 抗 告 人 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相 對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9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與第三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龍公司)共同承攬相對人「三義交流道至三義減壓池1000m/m管線接續 工程(潛盾)」(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106年9月30日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有系爭契約(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建字第66號〈下稱第66號〉 卷第17至62頁)可據。抗告人前以飛龍公司無法履約,其依共同投標協議書約定,承擔飛龍公司就系爭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並已完成飛龍公司工作為由,訴請相對人給付附表一所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32萬790元(下稱系爭工程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8月23日以111年度 建上更一字第39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命相對人如數給付確定。抗告人執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4992號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於112年4月17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禁止相對人於332萬790元及執行費2萬6,566元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之存款債權(下稱系爭存款債權),合庫銀行亦不得對相對人清償,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系爭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系爭扣押命令(見司執卷第7至8、37至47、67至68頁)可稽,復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無誤。相對人以伊前收受附表二、三之⑸所示執行命令(下合稱另案執行命令),禁止伊清償系爭工程款債權,系爭執行聲請應予駁回為由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司執 字第14992號裁定撤銷系爭扣押命令,並駁回抗告人強制執 行聲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提出異議,原法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9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系爭確定判決已命相對人給付系爭工程款予伊,伊本於系爭確認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有據,倘相對人認有消滅或妨礙伊請求之事由,應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又相對人於收受另案執行命令後,陳報無債權可供扣押,於債權人未於一定時間起訴後,卻未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執行命令,今利用另案執行命令阻卻執行,有違誠信。伊已依民法第242條 規定,代位相對人聲請撤銷另案執行命令,相對人自不得再以該執行命令拒絕清償。原處分撤銷系爭扣押命令、駁回伊強制執行聲請,原裁定駁回伊之異議,均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處分及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係於108年5月9日後方承受飛龍公司就系爭契約之一切 權利義務關係: ⒈按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承受者,係屬契約承擔,非經他方之承認,對他方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系爭契約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10項約定:「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即相對人)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見第66號卷第52頁),亦載明系爭契約之承攬人,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縱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仍須經相對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是於飛龍公司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而抗告人同意承受系爭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時,應經相對人同意始生契約承擔之效力,應予認定。 ⒉抗告人雖於108年1月28日發函予相對人,表示因飛龍公司有無預警跳票及失聯情況,其同意繼受飛龍公司就系爭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然相對人係於108年5月9日發函通知第三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曦公司)時,方就上訴人繼受飛龍公司就系爭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表示同意,並請世曦公司與抗告人配合辦理後續契約變更事宜,該函副本併知會抗告人及飛龍公司,有抗告人108年1月28日函文、相對人108年5月9日函文(見第66號卷第65、139頁)可據,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抗告人係於收受108年5月9日函文後, 方繼受飛龍公司就系爭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㈡抗告人應受附表二編號⑸之執行命令(下稱附表二執行命令) 拘束,禁止向相對人收取系爭工程款債權,相對人亦不得向抗告人為清償: ⒈飛龍公司如附表二編號⑴之債權人,前執編號⑵之假扣押裁定 ,聲請對飛龍公司為假扣押之執行,經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以編號⑶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囑託臺中地院就系爭工程款債權為執行。臺中地院以編號⑷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以編號⒈之⑸所示執 行命令,禁止飛龍公司於230萬元、執行費1萬8,400元之範 圍內收取應收帳款債權,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以編號⒉之⑸所示執行命令,禁止飛龍公司於900萬元、執行費7 萬2,000元之範圍內收取系爭工程應收工程款債權,相對人 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經飛龍公司、相對人分別於編號⑹、⑺之時間收受,有如編號⑻所示證據可佐。 ⒉工程承攬契約所生之工程款債權,得為假扣押之標的。依附表一編號⑸之估驗計價單、相對人108年9月16日函文(見抗字卷第505頁),固可見抗告人就系爭工程款債權係於附表 一編號⑷之時間請求估驗計價,附表二執行命令送達飛龍公司、相對人時,系爭工程款債權未經相對人核定,系爭工程尚未驗收,惟此僅涉及系爭工程款債權金額及清償期限問題,無礙系爭工程款債權已發生。系爭工程款債權於附表二執行命令送達飛龍公司、相對人時既已存在,而附表二編號⑵之假扣押裁定、編號⑶之強制執行事件均未經撤銷,有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110年7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助冬字 第74、112號函、士林地院113年5月10日士院鳴108司執全貴38字第1139012318號函、公務電話記錄(見臺中地院108年 度司執全助字第74號〈下稱第74號〉卷、同院108年度司執全 助字第112號〈下稱第112號〉卷;抗字卷字第537頁;抗更一 字卷第31至37頁)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第74、112號 卷宗核閱無誤。是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8年5月9日繼受系 爭工程債權時,系爭工程款債權業經附表二執行命令予以扣押,抗告人應受該執行命令拘束,不得向相對人收取系爭工程款債權,相對人亦不得向抗告人清償等語,堪予憑採。 ㈢抗告人執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就相對人對合庫銀行之系爭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與附表二執行命令之內容相抵觸,應以附表二執行命令為優先: ⒈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經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即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債務人亦不得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又兩執行程序彼此目的不同,且其執行命令內容或執行方法相牴觸者,僅得進行其中一執行程序,原則以先聲請執行者優先,並駁回在後之執行聲請。所謂執行程序目的是否相同,係以該執行程序所欲達成之目的為判斷基準,而非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所謂抵觸,係含有動態性質之概念,隨著時間、執行程序或其他因素介入而有變化,須依具體事實為審認判斷。易言之,二個執行程序之執行命令或方法有無抵觸,並非一成不變,須視其程序進行情形而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84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系爭確定判決雖認定抗告人對相對人有系爭工程款請求權存在,然系爭工程款債權業經附表二執行命令予以假扣押,抗告人繼受系爭契約後,併受前揭執行命令效力拘束,抗告人即不得向相對人收取系爭工程款債權,相對人亦不得向抗告人清償,業如前述,是若許抗告人得執系爭確認判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合庫銀行之系爭存款債權,將生抗告人向相對人收取系爭工程款債權,相對人向抗告人清償之結果,而與附表二執行命令之執行目的矛盾且無法並存,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執行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劣,不許抗告人以在後之系爭執行程序,推翻在前之附表二假扣押執行。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撤銷系爭扣押命令,並駁回抗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附表一:飛龍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幣別:新臺幣)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期別 工程款金額 (該期20%估驗款) 估驗日期 抗告人請求 相對人計價日 依據卷頁 1 第12期 18萬810元 108年2月28日 108年9月3日 估驗計價單 (第66號卷第75頁) 2 第13期 87萬4,230元 108年3月31日 108年9月23日 估驗計價單 (第66號卷第76頁) 3 第14期 208萬6,020元 108年4月30日 108年10月4日 估驗計價單 (第66號卷第77頁) 4 第15期 17萬9,730元 108年5月2日 108年10月21日 估驗計價單 (第66號卷第78頁) 合計 332萬790元 附表二(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1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 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合庫銀行 臺北地院108年2月25日108年度全字第87號裁定 臺北地院108年 度司執全字第136號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4號 臺中地院108年3月8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助冬字第74號執行命令 108年3月31日 (108年3月21日寄存) 108年3月12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230萬元及執行費1萬8,400元之範圍內,收取對相對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臺北地院108年2月25日108年度全字第87號裁定(抗字卷第123至126頁) 2.合庫銀行108年3月5日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抗字卷第118至122頁) 3.臺北地院108年3月5日北院忠108司執全庚字第136號函(抗字卷第111至112頁) 4.臺中地院108年3月8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助冬字第74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131至132頁) 5.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133頁) 6.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137至139頁)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2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 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華南銀行 士林地院108年3月14日108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 士林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93號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12號 臺中地院108年4月18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助冬字第112號執行命令 108年5月9日 (108年4月29日寄存) 108年4月19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900萬元及執行費7萬2,000元之範圍內,收取對相對人系爭工程之應收工程款、保留款、保固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士林地院108年3月14日108年度全字第41裁定(抗字卷第179至181頁) 2.華南銀行108年3月28日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抗字卷第173至178頁) 3.士林地院108年4月15日士院彩108司執全貴93字第1080306825號函(抗字卷第167頁) 4.臺中地院108年4月18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助冬字第112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184至185頁) 5.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186頁) 6.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189至191頁) 附表三(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1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 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臺灣土地銀行 新北地院108年3月8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55號裁定 士林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85號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35號 臺中地院108年5月10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助冬字第135號執行命令 108年6月1日(108年5月22日寄存) 108年5月13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397萬9,809元及執行費3萬1,839元之範圍内,收取對相對人之系爭工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新北地院108年3月8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55號裁定(抗字卷第211至214頁) 2.臺灣土地銀行108年3月21日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抗字卷第209至210頁) 3.臺灣土地銀行108年4月30日民事追加強制執行暨聲明承受訴訟狀(抗字卷第215至218頁) 4.士林地院108年5月6日士院彩108司執全貴85字第1080308422號函(抗字卷第205頁) 5.臺中地院108年5月10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助冬字第135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219至220頁) 6.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221頁) 7.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223至225頁)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2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強制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地院108年2月22日108年度司票字第1172號裁定 士林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9926號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626號 臺中地院108年5月28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1626號執行命令 108年6月16日(108年6月6日寄存) 108年5月29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726萬5,000元及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5萬8,120元之範圍内,收取對相對人之應收帳款(包括工程保留款、保固金及其他一切相對人應給付飛龍公司之款項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士林地院108年2月22日108年度司票字第1172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抗字卷第257至259頁) 2.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6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抗字卷第251至255頁) 3.士林地院108年5月22日士院彩108司執貴29926字第1080309774號函(抗字卷第247至248頁) 4.臺中地院108年5月28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1626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265至267頁) 5.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269頁) 6.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273頁)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3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強制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羅維安 士林地院108年6月17日108年度湖簡字第518號確定判決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3216號 臺中地院108年7月2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冬字第83216號執行命令 108年8月10日(108年7月31日寄存) 108年7月26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26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2萬1,014元暨訴訟費用2萬6,740元之範圍内,收取對相對人之系爭工程之工程完成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士林地院108年6月17日108年度湖簡字第518號給付票款事件確定判決(抗字卷第351至352頁) 2.羅維安108年7月19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抗字卷第347頁) 3.臺中地院108年7月2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冬字第83216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353至354頁) 4.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355頁) 5.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357至359頁)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4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強制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合庫銀行 臺北地院108年5月13日108年度訴字第864號確定判決 士林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609號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445號 臺中地院108年8月2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2445號執行命令 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13日寄存) 108年8月5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230萬元及執行費1萬8,400元之範圍内,收取對相對人之系爭工程之應收帳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臺北地院108年5月13日108年度訴字第864號清償借款事件確定判決(抗字卷第383至385頁) 2.合庫銀行108年7月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抗字卷第377至381頁) 3.士林地院108年7月29日士院彩108司執貴43609字第1080314486號函(抗字卷第373頁) 4.臺中地院108年8月2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2445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387至389頁) 5.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391頁) 6.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393頁)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5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強制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兆豐國際商銀 士林地院108年2月23日108年度司票字第1205號裁定 士林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4874號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629號 臺中地院108年8月16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2629號執行命令 108年9月6日(108年8月27日寄存) 108年8月19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3,000萬元及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2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内,收取對相對人之估驗款、施工款等各類工程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士林地院108年2月23日108年度司票字第1205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抗字卷第413至414頁、第419頁) 2.兆豐國際商銀108年7月30日民事聲請追加強制執行狀(抗字卷第409至411頁) 3.士林地院108年8月12日士院彩108司執貴34874字第1080315458號函(抗字卷第405頁) 4.臺中地院108年8月16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2629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423至425頁) 5.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427頁) 6.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431頁)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6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執行案號 囑託強制執行案號 執行命令 飛龍公司收受日 相對人 收受日 內容 板信國際租賃公司 新北地院108年4月17日108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本票裁定 新北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5841號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878號 臺中地院108年9月4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2878號執行命令 108年9月26日(108年9月16日寄存) 108年9月5日 禁止飛龍公司在945萬8,943元及自10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7萬5,672元之範圍內,收取對相對人之系爭工程工程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相對人亦不得對飛龍公司清償。 ⑻ 證據及卷頁 1.新北地院108年4月17日108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抗字卷第451至453頁) 2.板信國際租賃公司108年8月5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抗字卷第447至449頁) 3.新北地院108年8月29日新北院輝108司執松95841字第53941號函(抗字卷第443頁) 4.臺中地院108年9月4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助冬字第2878號執行命令(抗字卷第457至459頁) 5.相對人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461頁) 6.飛龍公司收受扣押命令之回執(抗字卷第4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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