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易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張維真即香港正宗榮華燒臘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鈺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其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佰柒拾捌元本息部分」;第四項其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