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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易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郭顏毓陳容蓉楊雅清

上訴人
張維真即香港正宗榮華燒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複代理人
王鈺婷律師
被上訴人
林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其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佰柒拾捌元本息部分」;第四項其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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