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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朱耀平湯千慧羅立德

聲請人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榕容
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曲愛美(即許再添之承受訴訟人)等間

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本院104年度重上字

第627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1號判決所提存之假執行擔保金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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