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榕容
- 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曲愛美(即許再添之承受訴訟人)等間
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本院104年度重上字
第627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1號判決所提存之假執行擔保金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