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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林哲賢張婷妮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齊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洲賽伯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五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證人吳家維,因證人所為證詞較為複雜,準備程序筆錄則為簡要記載,為避免筆錄失真、釐清證人真意,並釐清上訴人處理系爭商品之流程,爰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被上訴人,以上開事由,聲請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113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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