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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黃書苑林政佑林尚諭
  • 法定代理人
    沈瑋

  • 當事人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訴訟代理人 顧啓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菀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上易字第7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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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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