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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絮雲徐雍甯盧軍傑

聲請人
謝淑瑤
聲請人
曾健倫
聲請人
孔振蕊
共同送達代收人
熊尚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年度抗字第八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林峻宏、蘇奕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潘信興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以110年度抗字第879號裁定准許在案(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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