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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3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翠華藍家偉陳蒨儀

聲請人
瑞興工程行即黃鐘瑱
送達代收人
林真瑜
相對人
頤童幼教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39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茲聲請人以其業與相對人和解,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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