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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林政佑黃珮禎葉珊谷

  • 當事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聰嚴劉輝堂黃寬朗周小萍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羅永安律師 湯東穎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蔡心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曾柏鈞律師 林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聰嚴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輝堂 黃寬朗 周小萍 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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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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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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