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林政佑、黃珮禎、葉珊谷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聰嚴、劉輝堂、黃寬朗、周小萍、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羅永安律師 湯東穎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蔡心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曾柏鈞律師 林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聰嚴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輝堂 黃寬朗 周小萍 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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