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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松鈞楊舒嵐許勻睿

上訴人
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丞熙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被上訴人
謝欣頤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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