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丞熙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廷律師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添盛
- 被上訴人
- 謝欣頤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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