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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拆除頂樓違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郭顏毓陳容蓉楊雅清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
訴訟代理人
施懿珊

趙文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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